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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州海康海洋技術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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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下噪聲監測要求

本標準規定了測量水下噪聲的條件和方法,以使所獲得的測量數據結果能夠對照和比較。
本標準適用于大洋深海、陸架淺海、港口和海灣等處所的水下噪聲測量。
注:內河、湖泊等的水下噪聲測量也可參考本標準。
本標準的適用頻率范圍:20 Hz~20 kHz。
本標準規定的測量結果可以為聲納系統設計、水聲裝備作用距離分析和預估、艦艇水下輻射噪聲測量的背景修正等的分析提供數據;水下噪聲測量作為海洋聲學遙感方法,可以用于估計有關環境參數,如風速、波浪、地震、海嘯等;監測水下生物噪聲以及人為噪聲來源;還可以用于研究水下噪聲產生、傳播的物理機制及其統計特性。
測量設備
概論
測量設備應能獲得本標準所規定的測量的量。保存原始數據樣本,以供實驗室重放,作進一步分析時使用。基本測量設備一般應包括以下幾部分:
a) 測聲換能器系統;
b) 測量濾波放大系統;
c)數據記錄存儲 系統;
d) 其他系統:包括監聽系統、特殊需要(如相關、統計等)的處理系統。
測聲換能器系統
測聲換能器系統的結構及布置
測聲換能器系統可根據實際情況設計成浮標或者潛標方式(特定情況下也可采用船載方式),聲系統的結構及布置設計要求如下:
a)聲系統結構不應在水下海流中引起共振,不影響聲場及不形成聲屏障效應;
b)信號傳送應使用柔軟、纖細的電纜;
c)水聽器的固定要有防振措施,亦可加導流罩。
測量水聽器
測量水聽器要保證高靈敏度和低噪聲以滿足測量要求。具體技術要求如下:
a)在測量頻率范圍內,水聽器靈敏度應大于一170 dB,不均勻性應小于士2 dB;
b) 等效噪聲聲壓譜級:小于Wenz噪聲諧低限;
c)水平指向性:其指向性圖與理想的全指向性圖的偏差應小于士1.5dB;
d) 垂直指向性:-3 dB波束寬度應大于60°;
c)其他電聲性能應符合有關規定;
f) 如果測量采用水聽器陣,則各通道陣元相位不一致性不超過2°。
5.3 測量濾波放大系統
測量放大系統可以用濾波器、放大器等。對濾波器和放大器的具體要求如下:
a)在測量頻率范圍:通帶內頻響起伏為0.5dB;
b)在測量頻率范圍:阻帶內最小衰減為60dB;
c)在測量頻率范圍:放大器幅頻不均勻性應小于士0.2dB。
數據記錄存儲系統
根據噪聲測量要求,可以使用各種型號的數字采集記錄設備(如有特殊需要,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模擬記錄設備,如聲級計等)。數據記錄過程中根據不同測量要求,在20 Hz~20 kHz頻帶內可以分段記錄;數據采樣率應為最高分析頻率的2倍以上,數據采集記錄精度保證12 bit以上;數據記錄長度可按實際要求確定,一般不少于2 min。
測量環境
聲學環境
聲學測量環境要求如下:
a)在海上使用調查船或其他船只進行水下噪聲測量時,不論是使用浮標式還是潛標式布放測聲換能系統,測聲換能器系統和調查船之間的有效距離應不小于50m。在開闊海域測量并使用固定式布放時,聲換能系統離岸邊的距離應不小于1km。應盡量避免布放在海底凹坑、礁石之上或其附近處。如在港口、海灣測量,并有特殊要求時,測聲換能器系統的布放應根據需要確定。
b)如使用船載方式進行測量,在噪聲測量期間不能啟動主機和輔機,禁止船上進行能產生撞擊聲傳入水中的人為活動。
c)根據測量的目的和要求選擇待測的實際現場環境,對現場的環境狀況須作詳細描述和記錄。
降低干擾噪聲
降低干擾噪聲要求如下:
a)要盡量避開測量點附近可能存在的各種干擾噪聲源;
b) 所使用的測量水聽器及測量儀器電噪聲盡可能低,其等效噪聲聲壓譜級應小于Wenz譜級低限。
測量步驟
設備校準
對所有測量設備進行校準。
測量水聽器校準
校準測量水聽器(陣)靈敏度、相位一致性等。
放大及采集設備校準
采用標準信號源對濾波器、放大器、采集器等進行校準,保證放大設備的幅頻和相頻特性符合測量要求。
定位系統設備校準
對GPS等設備進行校準,保證系統定位精度符合測量要求。
系統聯調
整個測量系統要進行聯調,檢查各部分工作是否正常。
系統校準
校準測量設備帶來的系統誤差。
測量應注意的問題
測量應注意問題如下:
a) 在進行測量之前,首先確認測量環境、各項要求均應符合規定;
b)防止測量系統過載;
c)測量期間,測量設備的供電設施應不干擾測量的進行(例如采用電池供電方式);
d)測量過程中,應進行監聽(現場監聽或錄聲重放監聽)。
水下噪聲測量
水下噪聲測量方式
水下噪聲測量方式分為漂浮式布放、坐底式布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船載布放方式。
測量一般步驟
水下噪聲測量一般步驟如下:
a)測量船到達就位點,按照規定位置布放測聲換能器系統(浮標、潛標或船載);
b)按試驗要求接收記錄水下噪聲數據,同步監聽噪聲信號,測量數據存儲到數字記錄設備中;同時記錄相應的水聽器靈敏度、放大器放大倍數、水聽器陣列的位置等測量系統相關信息;
c)在觀測噪聲的同時,還應對為噪聲測量目的所要求的氣象學、海洋學、水聲學的若干環境參數進行測量,如測聲換能器GPS位置、水文情況、波浪、風速、聲速等進行測量,測量的方法以及測量設備均符合有關規定; 由于水下噪聲晝夜和季節性變化,應對同一地點進行多次測量。測量次數根據需要確定,每次測量記錄長度不少于2分鐘
數據處理
數據處理方法
截取有效接收信號,根據測量系統特性對實測數據進行修正,然后進行頻譜分析(如FFT),按計算要求頻帶的噪聲聲壓級或聲壓譜級,并按附錄A進行修正。利用數據結果也可以進行其他需要量(如統計參數、相干函數、噪聲場空間指向性等)的計算和求取。當考慮測量系統特性如接收系統放大倍數、水聽器靈敏度的影響,計算公式見附錄B。
注:本標準在計算噪聲聲壓級和聲壓譜級時,可采用matlab編程中功率譜密度估計的子程序命令pwelch。
測量不確定度分析
測量不確定度分析具體方法參見附錄D,分析過程中聲場起伏、測量儀器及設備誤差是主要不確定因素。
測量記錄
測量現場環境描述
記錄的現場環境內容包括;
a) 海區位置(經緯度、地名)、測量現場氣象形勢;
b)聲學系統布放方式描述、結構略圖;
c)測量方式(同船 、岸邊試驗站、離岸距離);
d) 測量方法(有線遙測、無線遙測、自記式測量);
e) 通過監聽,詳細記錄水下噪聲的形式及主觀感受。對聽出來的噪聲特征(如近于純音的線譜分量、有節奏的諧波分量等),盡可能使之與環境現狀詳細地同步記錄下來。應特別注意對噪聲有異常情況的記述。
測量設備記錄
記錄的測量設備內容包括:
a) 測量使用的儀器,包括名稱、型號、廠家和序號;
b) 濾波放大器性能;
c)儀器系統的頻率響應;
d) 測量水聽器的靈敏度、頻響、水平及垂直指向性、等效噪聲壓譜級、校準日期、準確度級別等;
e) 儀器系統校準方法及日期。
9.3聲學數據記錄
記錄的聲學數據內容包括:
a)噪聲頻帶聲壓級 Lpr;
b) 噪聲聲壓譜級Lm;
c) 干擾噪聲修正值K;
d) 噪聲聲壓譜級圖表;
e)對噪聲瞬時值存儲數據給以識別標志,說明測量條件及校正參數和曲線。
9.4環境參數數據記錄
記錄的環境參數數據內容包括;
a) 風速(m/s)、海況(級);
b)海流流向、流速(kn);
c)水深(m)、海水溫度剖面;
d) 海浪(波形、波向、波高);
e) 海底底質;
f) 降雨記錄(中雨、 中陣雨、大雨、大陣雨、冰雹);
g)測量站位附近出現航船和其他水中物體時的記述。
注:根據噪聲測量的日的要求,選擇記錄上列參數中的若干項。
報告內容
報告內容包括:
a) 測量的日期、時間、地點;
b)測量噪聲的Lpr、Lp和測量時相應的環境條件、參數以及有關說明;
c)測量水聽器和系統結構以及性能簡述;
d)對測量結果進行分析和討論。
本文標簽:海上風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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